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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添加时间:2016-10-25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需强化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业务形态日趋多元,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而且由于互联网属性,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某些业态偏离了正确的创新方向,部分机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近期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广泛共识。

二、中央高瞻远瞩,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今年,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十六个相关部门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去年7月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并通过总结治理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保证整治效果,创新运用抓准入、资金、奖惩、内控、技术、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类整治方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跨领域、跨地域经营等特点,专项整治强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和沟通,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各有侧重,初步形成了全国联动、稳妥有序、方法创新、兼顾长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要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在******排查和妥善化解风险点的同时,抓紧开展长效机制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实质与功能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监管主体,实现对各金融业态、线上线下金融行为监管全覆盖。坚持监管公平性,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二是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环节信息判断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三是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跨区域经营特征明显,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是对中央与地方监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既要发挥其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人群大多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薄弱。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二是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争夺“长尾”客户,承诺有悖金融规律的高额回报,其实质类似商品贸易领域的倾销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要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三是规范关联交易。由于互联网产品通常具有用户越多、场景越多、粘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规模庞大、客户众多、跨领域经营的从业机构。对该类机构要立足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对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大股东的管理;对跨界混业经营的机构,强化对机构间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职等情况的监管,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规范广告宣传。一些从业机构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误导性和迷惑性。要加强金融广告管理,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特征,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注意防控技术风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但若出现网络或信息安全问题,其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一是继续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托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但其信息系统安******临黑客、木马病毒等威胁,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拥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强从业机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公民信息数据隐私保护,加强数据模糊化处理等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防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信息数据技术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精准治理。

第四,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迭代、形态多变的特征,精准把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资金监测,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实行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的*********监测,从源头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加强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统筹,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全程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外部环境交互性较强的特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法治健全、企业内控、社会监督的良性治理环境。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确有空白的领域,抓紧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建设,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强化企业内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参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等软硬件条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举报制度,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重奖重罚”制度,在给予举报人奖励、强化正面激励的同时,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和威慑。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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