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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

添加时间:2016-12-29


作者:崔文苑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21

近期,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依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两方面。

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几个重点。一是政府举债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等。

二是政府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督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融资。

三是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收益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

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重点监督内容,包括对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不允许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对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作各种形式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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